為了進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推進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改革,建立與培養目标相适應、有利于撥尖創新人才脫穎而出的研究生招生制度,突出導師、研究團隊和學科在招生中的自主權,學校試行“申請-考核”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特制定本辦法。
一、招生名額和導師要求
(一)每位導師每年最多可招收1名“申請-考核”方式錄取的博士研究生。
(二)導師須具有伟德BETVlCTOR1946相應學科的博士生指導資格,且為下列兩類身份之一:
1.具有國家級人才稱号,以人事處核定的國家級人才為準。
2.立項在研期間的國家級重大項目負責人。
二、考生申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熱愛祖國,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齡一般不超過 35周歲(根據入學年月推算)。
(三)英語水平應達到以下條件之一:CET-6≥425、IELTS≥55、TOEFL≥72或在英文國際期刊上(會議論文除外)以第一作者發表過英文學術論文。
(四)申請人有較強的科學研究能力和較突出的創新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SCI期刊三區及以上發表論文1篇;
2.獨立或以第一作者至少在一級期刊(含G報告)發表2篇;
3.獨立或以第一作者至少在一級期刊(含G報告)發表l篇,且有以下至少一項科研成果作為補充。
(l)獲得相關學科授權國家發明(含GF)專利(排名前三);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排名前五);
(3)作為第一成員在學科競賽中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
4.獨立或以第一作者至少在核心期刊發表1篇,且作為第一成員獲學科競賽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
5.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出版10萬字以上的學術專著;
上述科研成果及等級以我校科技部規定為準,學科競賽指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發展中心組織的中國研究生創新實踐系列大賽。
(五)身體健康狀況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學校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有至少兩名所報考學科專業領域内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的書面推薦意見。
三、招生錄取程序
(一)報名在規定時間登錄“伟德BETVlCTOR1946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博士研究生網上報名系統”,按要求填寫報名信息,同時遞交如下報名材料:
1.《伟德BETVlCTOR1946報考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網上報名成功後打印);
2.拟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本人的研究計劃書(3000字左右);
3.碩士學位論文(尚未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的應屆畢業生可提供論文摘要)及碩士學位論文特色自我評述;
4.相關專業教授(或相當職稱)及以上專家簽字出具的推薦信2封(原件),其中一份為碩士期間導師詳實的推薦信;
5.已公開發表論文或錄用通知、國際學術榜論文收錄證明(高校圖書館開具)、獲獎證書等可以證明考生科研能力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6.在職報考的考生請提供工作單位同意報考并同意全脫産學習證明材料(人事部門蓋章);
7.已獲碩士學位的考生提交碩士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複印件(原件待現場提供核驗)、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教育部出具的學曆、學位認證報告,國外獲得的學位需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國外學曆學位認證報告;應屆碩士畢業生提供完整注冊的學生證複印件(須複印封面、個人信息頁和注冊章頁,原件待現場提供核驗),以及應屆碩士畢業生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
8.英語水平證明複印件;
9.本人二代身份證複印件;
10.考生承諾書。
(二)學院初審學院對考生的資格進行審核。拟接收導師作為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對考生的學術道德、學術能力等進行考察,确定拟推薦人選。學院遵照甯缺勿濫、擇優推薦原則,審核後将進入綜合考核的名單報研究生院。
(三)公布考核名單經研究生院複核,對外公布進入綜合考核名單。
(四)綜合考核學院按照當年的博士生招生複試錄取辦法,成立考核小組,負責對考生進行專業面試、科研能力考核、外國語聽說能力測試、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等考核。一般與參加本專業複試的博士考生一并完成綜合考核。
(五)公示錄取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綜合考核情況确定拟錄取名單,公示無異議後,公布拟錄取名單。
四、信息公開與監督
1.按照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研究生院及各學院将通過網站公布“申請-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招生的相關說明、考核程序、進入綜合考核的名單和拟錄取名單。學校紀委全程監督招生錄取工作。
2.對招生錄取過程中出現的争議,考生可向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提出申訴;若仍有争議,可向學校紀委或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提出申訴。
五、其他說明
1.應屆考生被錄取後在入學報到時若不能獲得碩士學位證書,則取消錄取資格。
2.博士生在讀期間必須全脫産完成課程學習,若發生考生與原單位因報考研究生産生的問題而造成考生不能報名、考試、錄取就讀的後果,我校不承擔責任。
3.對弄虛作假者或有學術不端行為者,不論何時查實均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入學資格或學籍。
4.錄取工作中出現徇私舞弊等違反招生錄取紀律的,嚴肅按國家與學校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貴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